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國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各項資助政策落到實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河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教學〔2007〕53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精神,結合耀世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生是指根據耀世學籍管理規定↪️,取得正式學籍的在校全日製普通專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製度嚴格🐞,程序規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組織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學生管理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以下簡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全面領導、監督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 學務部下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學務部副主任任資助管理中心主任,另配資助管理專員🫱🏼,主要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困難生認定工作。
第七條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要領導為組長💓、院(系)分管學生管理工作的領導、輔導員🙍🏽、教練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小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八條 各院(系)以年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教練員任副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九條 認定評議小組對年級或班級內學生的困難情況進行評議、認定👐🏽、分檔排隊等。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置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檔👩🏼🎓。
(一)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雖能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但學生生活消費水平較低,生活困難的,為一般困難檔。
(二)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國家規定應該由學生繳納的費用的🔒,為困難檔🤐。
(三)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完全無力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國家規定應該由學生繳納的費用的,為特殊困難檔。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認定程序為👷🏿♀️:
(一)宣傳準備。學校、院(系)兩級分別在校🦵🏼、院(系)兩個層次上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基本知識的宣傳,組織擬申請認定的學生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一級的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認定申請。每學年開學時,以院(系)為單位啟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擬申請認定的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三)院(系)分級認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情況,並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小組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因見義勇為致殘或其監護人因見義勇為傷亡的學生𓀖、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四)院(系)審核🐩。院(系)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五)公示及異議處理。院(系)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院(系)認定工作小組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認定工作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務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審批。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電子數據,匯總後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查。
(七)建立檔案👈🏿。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院(系)工作小組要分別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信息記載應全面、真實👨👨👧👧⚗️、準確🦚。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十二條 加強對已評定出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信息管理🈴,當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並對資助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學校和院(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和院(系)要通過講解國家製定資助政策的目的,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明白👩🏻💻,國家資助是實現教育公平🪇、促進社會公平的一種製度安排和重要舉措🤰🏽。要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正確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學生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
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學生如實反映家庭情況,既不應隱而不報,更不能誇大虛報☮️👵🏿,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學務部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