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耀世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教委、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勤工助學工作的通知》(教財〔1993〕62號)、《關於在普通高等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基金的通知》(教財〔1994〕35號)和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本辦法的製定是根據耀世實際情況🤷🏽♂️,主要是針對校內勤工助學💵。
第四條 本條例所述學生是指在本校正式註冊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普通全日製在校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學管理小組機構職能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各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學務部(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設在學務部)和財務處牽頭,共同製定學校勤工助學基本政策和實施辦法,協調管理全院的勤工助學工作。其主要職能是:
1🕜、製定勤工助學活動的年度計劃和總結;
2、負責勤工助學活動的安排和實施🙍🏽🎎;
3、負責勤工助學基地的開發與建設➛;
4、製定和修訂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製度和規定;
5、對全校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協調和指導,建立勤工助學學生檔案🤵♂️🦍;
6💧、財務處具體負責勤工助學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7、負責對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工作態度和工作表現⏺、工作成效進行考核🚣🏽♀️、檢查⚄、驗收,並根據規定發放勤工助學報酬;
8、審批校內各部門勤工助學崗位的設定。
第六條 各院(系)設立“勤工助學活動管理辦公室”並由各院(系)主要領導為主任👩🏽🔧,團總支書記任副主任👨🏽🚒。各院(系)勤工助學辦公室是勤工助學活動管理中心的分支機構。其主要職能是:
1📛、負責本院(系)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計劃、組織、實施和總結🍔;
2、負責本院(系)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勞務報酬的核算、匯總;
3🚶🏻➡️、負責協調1️⃣、解決本院(系)學生勤工助學活動中的有關事宜𓀒;
4、完成上級下達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勤工助學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預算安排勤工助學資金,由財務處管理🪥。
第八條 學校每年從學生學費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學校勤工助學經費🥡。
第九條 勤工助學經費的使用。
1、各院(系)勤工助學辦向學務部遞交崗位申請報告,學務部與財務處報校領導批準後統一安排上崗學生🚨。工作結束後各院(系)勤工助學辦將勤工助學薪酬核算表交學務部🐬,由學務部匯總遞交勤工助學領導組👩🏽🦳,經審核批準後🦸🏿♀️,由財務處直接轉入學生銀行卡內。
2🥾🫰🏼、用於支付中心安排的勞務補助費🛀🏻;上崗學生工作結束後💁♂️,持用人單位開具的考核單,報勤工助學中心審核👩🏻🦰😿、批準🦃,由財務處直接轉入學生銀行卡內。
第四章 勤工助學的崗位與崗位報酬
第十條 勤工助學的崗位的種類和性質:
1、助研,組織學生結合本專業參加課題科研工作;
2、助管,安排學生兼職參與學校的各項管理工作🧑🏿⚕️,如安排在教室🫠、圖書館、公寓樓及機關部門兼職從事日常管理工作;
3🐶👩💼、勞務服務,學校內學生可以承擔的臨時工工作(如清理校園和各樓的環境衛生等)💂🏼♀️。
第十一條 崗位的設定,必須由用工單位(校內、外)向學務部申報👩🏿🏭,學務部匯總後統一報勤工助學領導組批準,經審核批準🧑🏿💻,並簽定協議,方可進行👩❤️👨✈️;固定崗位每學期開始的前兩周申報,臨時崗一般應提前三天申報;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原則上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資標準具體由用工單位和勤工助學領導組共同核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的報酬分為基本工資和獎勵工資兩部分;對按要求完成任務者,全額發放✊;對工作不負責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務者🧔🏿,根據具體情況,扣發部分或全部獎勵工資;特別不負責任者,扣發全部工資直至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或取消參加勤工助學資格。
第十四條 勞務報酬的支付:有用工經費的👩🏿🚒💞,由用工單位支付;用工單位經費不足的👡💂🏻♀️,可由“勤工助學資金”部分經費補足,但最多不超過二分之一;無支付經費的可由“勤工助學”經費支出;原則上要根據協議條款進行支付。
第五章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五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高,責任心強💂🏿♀️,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製度;
2、學習刻苦努力,成績優良,能正確處理學業和助學的關系;
3、家庭貧困,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
4🔠、生活儉樸📤,無奢侈浪費現象🦹🏼;
5、身體健康,無嚴重疾病;
6、能按時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學習任務🧛♂️🤜🏽;
7、本人自願參加。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上述條件,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將優先考慮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對經濟特別困難👨🍳✭,本人有條件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但因缺乏正確的思想認識和勞動觀念,怕臟怕累,不願參加勤工助學,經教育無效者,將根據情況減發或取消享受“特困生困難補助”以及其它形式的資助🤙🏽。
第十七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需本人提出申請💆♀️⏲,由各院(系)勤工助學辦公室統一審核✮、登記,同時報學務部與財務處備案🙋🏻♂️,由學務部與財務處上報校領導批準。
第十八條 在學務部、財務處和院(系)勤工助學辦公室公布的用工信息中,學生可針對性的在院(系)勤工助學辦報名,用工部門及學務部🤹🏿♀️、財務處考察後🏋️♂️,辦理錄用🧛🏿、登記、註冊手續。
被錄用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經上崗培訓後,方可上崗;對於集體性的臨時崗📌,可由組織者統一辦理集體登記🤦🏼♀️、註冊🩳、培訓等手續🈂️。
第六章 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
第十九條 學校各部門需設立勤工助學崗位的可向學務部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工作量、時間安排、勞務費標準💇🏼♂️、錄用人數、錄用條件和要求🂠、經費支出🧶、安全註意事項等🦓;經勤工助學中心審核,校領導批準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二十條 用工部門錄用學生需經院(系)勤工助學辦推薦📶,學務部、財務處備案後錄用。
第二十一條 用工部門不得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汙染、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害的特殊行業勞動🦵🏻🎍。
第二十二條 用人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負責教育和指導上崗學生的工作,對不服從管理🤜🏼、態度不端正、工作不認真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並通報院(系)勤工助學辦或學務部👩🎨,不得打罵、體罰學生。
第二十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中要註意安全,嚴格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由用人部門主要負責處理解決🕑💹,院(系)勤工助學辦協助處理;學生與用人部門發生矛盾🚧,由學務部和院(系)勤工助學辦根據協議解決,或訴諸法律解決。
第二十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非正常損壞用人部門的勞動工具和設備☢️,由本人負責賠償。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條 耀世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由學務部👈🏼、財務處統一管理;任何學生個人、團體或用工部門未經學校主管部門許可🧑🏻🤝🧑🏻,不得在校園範圍內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不得以勤工助學為由,影響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影響校園校容校貌管理,影響自身學習任務的完成,不得擅自離崗🤾🏿♂️。
第二十七條 禁止學生從事各種營(傳)銷活動;禁止走私販私𓀇;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印刷品和淫穢書刊。
第二十八條 嚴禁學生個人或團體冒用學校名義對外實施各類經濟行為👨🏽🦲;不得從事有損學校聲譽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要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無效者👩🏼🦳,將按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學務部🦯👷♂️、財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耀世娱乐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