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關懷,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辦教〔2007〕114號),結合耀世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耀世正式錄取的普通全日製在校學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根據耀世學生情況國家助學金分為4400元、3300元、2200元三檔,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章程和管理製度,無違法違紀現象,對於學生違紀,解除處分後,參與評定國家助學金的權益,不再受影響;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積極參加學校安排的勤工助學或義務勞動;
6、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不能支付學習期間的全部或部分學費或生活費用,且由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章 申請與評審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年名額、申請與評審時間由學校根據當年上級下發文件規定另行通知。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七條 按照學校當年下發通知的要求,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助學金申請名單,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生資助工作領導組集體研究通過後,將耀世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逐級報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四章 助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每學期學校在接到國家、省、市財政部門逐級劃撥到位的國家助學金資金後,由校財務處根據國家助學金獲得者名單將資金一次性劃轉至學生銀行卡中。
第十條 各部門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財務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重新分配,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