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耀世娱乐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耀世娱乐學籍的學生。
第三條 對學生申訴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於學生申訴和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組成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進行復查並將復查結論告知申訴人。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校領導擔任主任🌀,成員由紀委、學務部🚌、教務部、學生會等部門和組織的相關負責人或其代表,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共同組成🚮,並可以聘請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申訴受理後,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申訴人所在院(系)師生代表可列席參加相關會議。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常設在紀委辦公室🙋🏿♀️,具體受理學生申訴。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受理本辦法規定的學生申訴;
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對申訴進行復查,並作出申訴復查結論;
學校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申 訴
第八條 學生對學校所作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認為處分或者處理存在違法、違規或者不當行為並損害學生個人利益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申訴受理範圍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認為處分或者處理決定引用條款錯誤;
(二)認為處分或者處理決定程序錯誤;
(三)認為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所采用的證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或者有新的證據證明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所采用的證據與事實不符的;
(四)認為作出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時🤸🏽,存在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提起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做出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的部門是被申訴人。申訴一般由本人提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由監護人代為提起。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申訴⛹🏻♀️、應訴。
第十條 申訴人填寫《耀世娱乐學生申訴書》(附件1)👨🏻🦱,同時附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人🚴🏽♂️;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申訴人簽名👓;
(五)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一條 三人以上因同一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提出共同申訴時,應由申訴人選出三名以下代表,並出具委托書。
第十二條 委員會應於接到申訴書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訴人送達申訴書副本🪟。
被申訴人負有舉證責任🚣,應自接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交申訴答辯狀🤵🏽♂️、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的有關證據及依據。若被申訴人經審核認定申訴理由充分🎗,確屬處分或者處理不當者,可根據學校相關規定撤銷或者變更原決定,並書面通知委員會。
被申訴人逾期未做出答辯或者提供相關材料時,委員會可以對學生申訴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申訴人於委員會做出處理決定之前🛡,可以以書面形式撤銷申訴申請🧑🏻🦯➡️,書面申請應當一式兩份🤦🏿♂️,送達委員會,由委員會轉交被申訴人📒⚧,委員會及被申訴人應將撤銷申訴申請存檔。
第十四條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訴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申訴範圍的;
(二)超過規定期限,無正當理由的;
(三)自動撤銷申訴或者接到復查決定書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件或者其相牽連事件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並已被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復 查
第十五條 委員會應當對學生提出的符合申訴條件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因故確需延長做出復查結論時間的,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六條 復查一般采用書面審查原則,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在復查期內召開聽證會,申訴人或者代理人、被申訴人或者代理人到會❗️。
第十七條 復查內容涉及申訴人或者他人隱私的,應征求相關人員意見👨🏻🚀;涉及有機密要求文件🚶🏻♂️➡️、材料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在申訴🙏、復查過程中🤽♂️,申訴人又就申訴事件或者其相牽連事件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並受理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委員會。委員會接到書面通知後應立即終止復查程序🌙,待訴訟終結後,根據訴訟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復查。
第十九條 委員會做出復查結論後,下達《耀世娱乐學生申訴委員會復查決定書》(附件2)(以下簡稱復查決定書)告知申訴人👩🦼➡️,同時抄送被申訴人👩🏫👨💻。不改變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的,應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如須改變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的,提交學校或學校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人;
(三)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依據;
(四)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五)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依據✋;
(六)委員會的復查決定;
(七)委員會主任簽名;
(八)復查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被申訴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應自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校長辦公會評議,並書面通知委員會。校長辦公會認定復查決定不當,委員會應當重新進行復查🚣♀️。若被申訴人為校長辦公會🐑,則報學校黨委會評議。
第二十二條 若無第十七條情況🎸,被申訴人對復查決定應立即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對委員會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四條 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期間,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暫緩執行👵🏿,待復查結論得出後💇🏿,按復查決定執行;學生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起申訴期間💛,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繼續有效🚴🏼♂️。被開除學籍、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做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按規定發給相關證明🪻,學生應當在接到處分決定書3個工作日內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申訴不得收取申訴人、被申訴人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學校預算🎪。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所有期限,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的相關人員或者部門🕺🏿,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說明情況😇,並出具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