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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世娱乐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者:信息公開   發布時間:2022-11-28   閱讀次數:328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落實《教育法》、《教師法》和《高等教育法》,進一步完善耀世管理體製,推進我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工作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依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和教代會製度實行以來的成功經驗,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耀世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教代會製度,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耀世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製度和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耀世重要決定、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監督耀世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㈠聽取院長工作報告,討論審議耀世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耀世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義和建議。

㈡審議崗位責任製方案、聘任製實施方案、人事製度改革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醫療改革、“三育人”條例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

㈢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條例、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方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㈣監督耀世各級領導幹部,建立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製度。可以建議耀世對工作卓有成效、有業績的幹部予以表彰、獎勵、晉升;對不稱職的幹部,工作不負責任、有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給予處分、免職。

第六條  院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耀世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對合理的意見應予以接受,對不合理的意見應解釋說明;對教代會通過的決議,應組織有關部門執行;對教代會的提案,應積極組織有關部門落實;對條件不成熟的,應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對不合理的,應向提案工作委員會說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管理的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耀世和教代會通過的各項規章製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積極完成耀世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凡是本院享有公民權利的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系、部、處、室為單位,民主協商候選人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應既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照顧到耀世各方面人員,又體現以教學、科研人員為主的原則,其中教師(包括教學、科研輔助人員)代表一般不少於百分之六十。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製,任期四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監督。對不適宜繼續做代表者,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換。教職工代表退休後,或者長期不在學校工作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按民主程序和代表結構補選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條件

㈠擁護和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有政治熱情,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

㈡關心耀世的改革和發展,工作認真負責,能出色完成教學、科研、管理和其他各項任務;

㈢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權利

㈠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㈡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㈢對耀世工作有討論、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㈣有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的權利;

㈤有對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㈥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壓製、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㈠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㈡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㈢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每次會議的需要,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耀世中層黨、政主要負責人、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響的專家、教授、耀世原領導、 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負責人及各方面的知名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但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十五條  召開教代會時,推選主席團主持大會。

㈠只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方可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

㈡主席團成員應由耀世各方面的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幹部和各代表團團長,教師應占一定比例。

㈢主席團成員由工會提出人選建議名單,交執委會和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協商,報黨委批準後,提交大會預備會通過。主席團推選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主持會議。

㈣院教代會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做好大會期間主席團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四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召集代表團長會議說明原因,代表團長征求代表意見,取得多數同意方可推遲。

遇有重大問題,經耀世黨、政、工領導研究,或教代會執委會、工會委員會提出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也可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耀世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由院工會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提出,經教代會執委會審議並報黨委批準後,在大會預備會上通過。

第十八條  教代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落實、處理的情況,應及時向代表團和提案人通報,並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九條  教代會一般以黨總支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選舉產生團長,必要時代表團可增設一名副團長。代表團的主要任務是:1、大會前,組織代表調查研究群眾意見,綜合整理提案,及時向提案工作委員會匯報;2、會議期間,組織代表開好會議;3、大會後,積極傳達大會精神,動員本單位教職工認真貫徹大會決議。

第二十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選舉產生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行教代會職權。教代會執委會任期一屆,執行委員會由若幹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

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主要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工作委員會、人事福利民主管理委員會、房屋和基建民主管理委員會、教學科研民主管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執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各專門委員會成員,除少量吸收相關職能部門的非代表教職工參加,其余將由代表擔任,由各代表團協商提出人選,提交大會選舉產生或執委討論決定組成人員,任期一屆。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起草報告,提交建議;

2、檢查、監督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落實提案的情況,必要時可以提出詢問;

3、根據群眾和代表的意見,向院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改革工作的建議;

4、在召開教代會時,向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5、各專門委員會要根據職責範圍製定工作細則。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院工會委員會作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院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㈠每次教代會召開前,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籌備組,做好大會籌備工作,大會期間會同秘書組做好會務工作;

㈡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員會處理,提出大會議程;

㈢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召開執委會、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提請下一次教代會予以確認;

㈣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促進教職工代表素質的提高,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㈤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㈥定期向院黨委匯報教代會的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耀世應為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提供專項經費和其它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教代會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並要求改正,保障和維護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經教代會審議通過並經院黨委批準後施行,在施行中不斷加以充實和完善。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院工會,修改權歸院教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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