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世娱乐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2018年10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師生員工與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校信息,是指耀世娱乐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聊城職業技術耀世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製度範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學校信息公開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則,做到程序規範、內容真實。
第四條 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與校園安全穩定。
第五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機製和各項工作製度的建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學校建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所有信息必須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後方可公開。
第二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學校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主管副書記、分管副校長、校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指揮、組織和協調,包括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部署,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製度,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等。
第八條 耀世娱乐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製度,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製;
(三)編製耀世娱乐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四)統一受理、協調處理、及時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五)協調校內各部門(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督促、檢查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運行。
(七)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為信息公開聯絡員,負責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與學校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聯系與協調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依法公開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學校信息;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本部門公開的信息;
(三)對本部門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製定本部門相關的規章製度,撰寫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總結;
(五)受理、答復學校師生員工提出的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配合黨政辦公室受理、答復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學校提出的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如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應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七)承擔與本部門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學校各部門(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校園及社會穩定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內容
第十條 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其中,主動公開的信息受眾範圍分為校內受眾和社會受眾。各職能部門應在製作信息或者獲取信息後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受眾範圍。難以確定信息的公開屬性、受眾範圍的,應當附具相關詳細說明報送學校辦公室處理。辦公室難以確定的,應及時提請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難以確定的,及時報請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確定信息屬於不予公開或者僅向校內受眾公開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學校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製、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及製定的各項規章製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重點工作安排;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製度、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相關製度、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情況、重點學科建設情況、實驗室建設情況、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等;
(六)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章程及計劃,考試、錄取規定和錄取信息查詢辦法,考生成績、錄取名單,分批次、分科類錄取人數和錄取最低分,招生咨詢與考生申訴渠道,新生復查期間有關舉報、調查及處理結果;
(七)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學生獎勵處罰辦法,學生申訴辦法;
(八)學籍管理辦法,各類在校生情況、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和結構,課程開設情況、教學計劃、各類學分所占總學分比例、主講專業課程的教授比例,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高職教育年度質量報告;
(九)促進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服務,畢業生的規模、結構、就業率、就業流向,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十)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範製度、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製;
(十一)校級領導幹部社會兼職情況,校級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情況,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校內中層幹部任免、人員招聘信息、教職工爭議解決辦法;
(十二)財務、資產管理製度,學校經費來源、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校辦企業資產、負債、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信息,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收支預決算總表、收入預決算表、支出預決算表、財政撥款支出預決算表,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十三)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來華留學生管理相關規定;
(十四)巡視組反饋意見、落實反饋意見整改情況;
(十五)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學校各職能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或相關職能部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本校師生員工認為未予主動公開的信息應主動公開的,可向學校辦公室書面提出主動公開該項信息的申請。申請應當以實名提出並說明應主動公開的理由。學校辦公室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四章 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三條 對依照本管理辦法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學校網站、校報校刊、校內廣播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誌、廣播、電視、會議紀要或者簡報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學校在主頁建立有效鏈接,及時更新信息,並開設意見箱接受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學校編製信息公開工作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予以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應當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復流程等。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和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十六條 學校將校內基本規章製度匯編成冊,置於有關職能部門辦公地點、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供免費查閱。
有關職能部門應將學生管理製度、教職工管理製度分別匯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職工報到時發放。
第十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學校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在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對於需要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的各項決策事項,學校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 本章所稱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是指對信息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的審核認定。學校所有信息均須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後方可公開。
第十九條 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建立健全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製,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公開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條 學校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製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門負責人為本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直接責任人,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做好信息公開的保密初審工作。初步審查認為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的,應及時予以公開。各職能部門初審認為屬於不應公開的信息,應報送學校辦公室復審,學校辦公室應在接到報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復審認為屬於應公開的信息,報送單位應在核準後48小時內予以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酌情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職能部門應對已定密的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教育部、國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所規定解密條件的信息,應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
解密後的學校信息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考核工作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學校紀委負責組織對本校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有教職工代表和學生代表參加。
第二十是條 學校每年定期編製上一學年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上報教育部並在信息公開網發布。
第二十五條 學校師生員工與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學校紀委、省教育廳或教育部舉報。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本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所公開信息內容的;
(三)公開不應公開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上述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