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少林武術職業耀世
教職工申訴製度(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公正、及時地處理教職工的申訴,創建和諧校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法規、規章製度,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教職工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屬於學校在冊的教職工。
第四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肅、認真地提出申訴,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學校處理申訴案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有錯必糾和依法、及時、適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申訴委員會,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處。人事處為教職工申訴的受理部門。
第六條 人事處負責申訴受理工作小組成員組建工作(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黨政工領導以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作出被申訴事項決定的部門負責人不得參加工作小組。
第七條 教師提出申訴應向組織提出,不得向所在耀世(處室)的個人提出,否則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第八條 教職工對於學校在各類行政行為中有違規或損害自己正當權益之處,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無法解決的,可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人事處提出申訴。
第九條 申訴的範圍:
(一)辭退、降職、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二)行政處分;
(三)學校各類表彰;
(四)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個體之間的糾紛、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認定的教職工行政處分、教職工已向學校上級主管部門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訴的,不在受理範圍。若上級主管部門責成學校重新作出處理的,處理程序與辦法可比照本條例參照執行。
第十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校人事處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請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申請的日期。
第十一條 對教職工提出的申訴,工作小組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不予受理,應當以書面告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訴。
第十二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工作小組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並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個工作日。延期辦理申訴事項,應書面向申訴人說明理由。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工作小組在決定受理申訴後,對涉及教職工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工作小組有權要求作出被申訴事項決定的單位限期以書面形式提供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逾期未提供的,視為該申訴事項決定不合理或無依據。
第十四條 工作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實地調查等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工作小組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第十五條 工作小組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依據,發回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調查後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教職工仍不服,仍可就新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工作小組作出的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十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送達並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
第十七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教職工可以撤回申訴。
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工作小組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教職工撤回申訴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訴。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嵩山少林武術職業耀世教職工申訴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所在部門 | 所在崗位 | |||||||
聯系方式 | ||||||||
家庭住址 | ||||||||
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
受到何種處理決定 | ||||||||
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 | ||||||||
受到處理的事由 | ||||||||
個人申訴 陳述 | (請詳細陳述申訴的起因、經過、結果,可附件。請將相關證明材料列在附件之中) | |||||||
申訴請求 | ||||||||
部門意見:
| 主管院領導意見: |
嵩山少林武術職業耀世教職工申訴處理裁定書
申訴人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申訴人所在部門 | 申訴人所在崗位 | |||||||||
作出原處理意見的部門 | ||||||||||
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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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項、理由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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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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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復查決定:
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蓋章): 年 月 日 | ||||||||||
申訴處理決定 | 作出決定日期 | 年 月 日 | ||||||||
受理單位(蓋章) 申訴處理委員會(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