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的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18〕1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耀世正式學籍並按時履行註冊手續的專科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兼職🪔🤵🏽。學生私自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學的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勤工助學工作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製。
勤工助學活動在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實施,主要負責校、院(系)兩級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協調工作👩🎓。
第七條 校👱🏻♀️💌、院(系)兩級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為勤工助學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協調校內宣傳、學務、財務🔪、人事、教務💿、科研ℹ️、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八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為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製定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二)管理🚣🏼♀️、使用和報批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核算勤工助學活動的工作量、勞動強度,製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三)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勤工助學學生的選聘,掌握勤工助學學生檔案,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四)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五)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六)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七)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鬥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
(八)負責勤工助學活動中的表彰獎勵和懲處教育。
第三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與管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申請設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應充分考慮學生的特點和工作性質,將學生培養與學校事業發展結合。任何單位不得讓學生從事危險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於學生參與的工作🤵,不能要求學生占用上課和考試時間從事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崗原則:以工作需要和工時數量設立崗位⛹🏿🤽🏼。
(一)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上年各單位勤工助學管理及酬金使用情況🥮,提出各單位下年度總工時數,由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審核後確定。
第十一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崗位設置應以校內行政管理助理⛹️♀️🙅🏽♂️、學校公共服務助理、教學助理、科研助理等為主👨🏻🚀;
第十二條 校內勤工助學工作程序
(一)崗位申請。申請設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單位應首先填寫《耀世娱乐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審批表》⚒,說明用工量、工作強度、工作性質、工作時間、酬金發放等情況🥒,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匯總。校級固定崗位一年一設,每年6月開放申請下學年崗位,校級臨時崗位須提前5個工作日提出設崗申請🕊。
(二)崗位審批。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全校勤工助學申請🧑🏿🏭,報學校學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審批。崗位設置經學校批準後方可用人👩🏻🚒,對於“先用人💫,後申報”的情況,其酬金由用人單位自行支付。
(三)聘任學生。崗位審批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用人單位提出的申請向全校發布招聘公告,用人單位與學生雙向選擇後確定聘任人選,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如需中途更換聘任人選👨🏿🦱,用人單位需及時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更換申請,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協調更換😔。
(四)崗前培訓。上崗前🧑🏽🦲,校內用人單位需對學生進行敬業精神、勞動安全、工作紀律的教育等方面的崗前培訓🦏。
(五)上崗工作👆。學生按照用人單位要求上崗𓀀,用人單位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對學生的管理🤺、考勤和考核工作。
(六)酬金發放。用人單位根據崗位工作量、工作時間和學生的工作表現,填報酬金發放表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全校酬金情況,按月發放酬金。
第十三條 校內勤工助學用人部門的職責
(一)設置崗位管理員,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考評及酬金發放管理工作;
(二)對上崗學生進行技術和崗位要求培訓😉🥈,進行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
(三)負責勤工助學學生的日常管理🧎🏻、考勤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不定期組織抽查、核實校內勤工助學學生在崗情況和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如發現套取經費、虛報工時等問題🫏,將扣減相關單位固定崗位數量、限製相關單位設置臨時崗位⏏️,並報請學校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五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須服從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統一管理,註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六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七條 任何校外勤工助學單位不得組織學生參加違法、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勤工助學學生的管理
第十八條 學生申請勤工助學的條件:
(一)優先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選聘;
(二)遵守國家法律和校規校紀,道德品質良好👨🏻🦳,受聘當學期及前一學期無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紀律處分🧖♂️;
(三)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一般情況下學習成績在班級排名應在70%以內(含70%,新生參考高考成績),每學期不及格科目不得超過2門;
(四)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勤工助學崗位的要求;
(五)責任心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六)誠實守信,無不良嗜好或消費習慣;
(七)同等條件下,有崗位專長者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時間,每名學生在同一時間段內最多只能被1個勤工助學固定崗位聘用。
第二十條 學生因個人原因不願✹、不宜♊️、無法勝任所聘崗位工作🚴🏻♀️、無法繼續工作✋🏼,或在工作中出現重大過錯,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聘用關系。
第二十一條 每學年,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用人單位對勤工助學工作進行總結,對集體觀念和責任心強、積極進取、表現突出的同學,授予“優秀學生助理”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工作紀律等行為的,學校可依據《耀世娱乐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對其進行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少數民族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六章 勤工助學酬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與非營利性單位的校內崗位勤工助學活動,酬金從學校勤工助學專項基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校外勤工助學酬金由用人單位按聘用協議支付。
第二十五條 校內勤工助學酬金標準:
(一)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鄭州市有關部門製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二)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參照鄭州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2元人民幣👷。
(三)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鄭州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六條 校內勤工助學酬金發放:
(一)校內用人部門於每月10日前將本部門上月勤工助學學生的考勤考評表(內容應包含上月考勤情況、考評結果、酬金發放意見等)和勤工助學酬金發放單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
(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月15日前將審核簽批後的全校酬金發放方案報送學校財務處🚟✢,由財務處將酬金發放至勤工助學學生的銀行卡中。
(三)凡當月未按時報送酬金計劃的用人部門,酬金發放延遲至下一個月辦理。
第二十七條 固定崗位解聘學生的酬金🎧👸🏼,從解聘次月起停發。臨時崗位解聘學生的酬金,根據實際有效工作時數發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部門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院(系)應參照本辦法製定相應的管理細則💅,並將學生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表現納入綜合素質測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校授權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