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施行。此次修訂是自1996年職業教育法頒布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
“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將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舉措和實踐成果轉化為法律規範,為打造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夯實了法治基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近日組織的集體采訪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紹說,從5章40條修改為8章69條,從3400余字修改為10000余字,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內容更加豐富充實。
明確職業教育類型定位
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明確規定,“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在教育部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長林宇看來,“不同類型、同等重要”是本次修法對職業教育類型地位的重要肯定,在法律層面明確了職業教育的類型定位和發展預期,為職業教育下一步更好發展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礎。
林宇指出,這不僅有利於增進社會共識,提高社會對職業教育的認可度,激勵全社會廣泛支持、積極參與職業教育,也有利於引導職業院校錨定職業教育的類型定位和發展特色,切實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內涵建設。
“職業教育作為專門的教育類型,有獨立完整的學校體系和培養層次。”林宇介紹說,為推進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教育部將采取多方面措施,包括一體化設計職業教育人才培養體系;研究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製度,加快建立“職教高考”製度,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考試招生辦法,建立適合職業院校學生升學的通道,推動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穩步提升本科職業教育的規模和培養能力,並在提高質量的基礎上擴大高層次職業教育的容量;適度發展長學製職業教育;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學分、資歷以及其他學習成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製等。
為保障職業學校學生在事業單位、企業公開招聘時的平等就業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副司長王曉君介紹說,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指導企事業單位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在公開招聘時不得設置妨礙職業院校畢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考、聘用條件。指導企事業單位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不同類別崗位職責要求,科學合理設置學歷、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水平等招聘崗位條件,為職業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
深化產教融合對於全面提高職業教育質量、擴大就業創業、促進經濟轉型發展、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意義。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教育必須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
林宇介紹說,教育部將借修法的“東風”,多措並舉對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加以推進。
首先要加強與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共同落實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共同完善工學結合、校企合作的政策製度,扭轉“職業教育是教育部門一家事情”的觀念,優化校企合作發展環境。其次,要積極配合發展改革等部門,以城市為節點、行業為支點、企業為重點,推進產教融合試點城市建設、支持產教融合型企業發展,將企業設置專兼職職教崗位、設立學徒崗位、安排崗位接納學生實習教師實踐等納入考核內容。此外,要落實激勵政策,比如,支持地方以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方式扶持行業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生均經費等相關經費標準和支持政策給予適當補助;支持職業學校將校企合作收入的一定比例用於支付教師、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作為績效工資來源等。
保障實習學生合法權益
一直以來,職業學校學生的實習權益保障問題備受關註。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回應了這一問題,對保障職業學校學生合法權益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濤介紹說,在加強實習實訓管理方面,修訂後的職業教育法明確規定,接納實習的單位應當保障學生在實習期間按照規定享受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參加相關保險、接受職業技能指導等權利;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實習實訓學生的指導,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協商實習單位安排與學生所學專業相匹配的崗位,明確實習實訓內容和標準,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實習實訓,不得違反相關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通過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在加強收費管理方面,明確規定,職業學校不得以介紹工作、安排實習實訓等名義違法收取費用。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趙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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